可以拘留。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目前法律没有对自行车违规停放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对于乱停乱放行为,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在合同条款当中加强违规停放的认定标准、处罚以及被处罚人对违规行为的申诉处理。
私藏共享单车有两种情况,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认为犯罪分子构成该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但是行为人拒不返还。
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当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