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由政府或者公用事业部门管理,个人无权随意调取。因为录像内容可能涉及隐私,法律保护他人隐私,不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不允许当事人查看。因此,当个人需要查看公共区域的时候,应该和当地警方联系,然后由警方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进行调取证据。2016年,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条例一旦通过,也将成为今后公安机关调取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法律依据。此外,调取监控录像还涉及到一个成本,查阅一次需要不少的人力物力,如果不加以限制是难以满足公众的查询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