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想把户口迁回原籍,可以吗?需要什么程序?

2020-09-13 社会 637阅读

可以迁回。

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资料:

1、需凭《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批复》、《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户籍证明》,到落户地县分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2、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身份证、身份证照片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军队转业其家属随迁时需提供的资料:

1、需凭《连云港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通知》,到县、分局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2、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身份证、身份证照片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扩展资料

所需材料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程序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1、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2、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2、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3、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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