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居、住、证)超过有效期没有办理签注手续视为无效证件,是需要公民带上相关的资料重新进行办理的。
居、住、证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居、住、证、明(租赁合同),单位证明,房东相关的资料(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流动人口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咨询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