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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