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仅仅是你个人的认为。或者说是一部分人的认为。
之所以这样说,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这样认为。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也作了此类的规定,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