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只要判决书生效,就可以申请执行。
2、但是,这里还有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判决书下来,是指给一方送达了判决书,而另一方的判决书什么时间送达,这一方不清楚,必须到中院问清楚,由中院在二审判决书签字确认,才能确定判决书生效,才能申请执行。如果二审没有签字确认判决书是否生效,一般情况下,一审法院是不会给执行立案的。
3、判决内容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法院一般会确定一定的履行期间,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xx万元。必须履行期间届满后,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