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女方患有抑郁症不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患有抑郁症而起诉离婚的,一般不准离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案例:无心丈夫执意要离婚抑郁妻子放手获补偿
2009年5月刘某与杨某经被告同村村民介绍相识谈婚,当时介绍人即告知了刘某关于杨某患有抑郁症的事实。同年7月2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未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
因杨某患有抑郁症出现经常失眠、情绪低落等症状,婚后先后四次入院,其中2009年9月这次,还因为服药原因把已经3个月大的孩子流掉了,从此,刘某开始为当初的选择感到后悔,双方不断发生吵架,并分开居住,本不牢靠的感情也一落千丈。
2009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杨某人流术后未满六个月,刘某被迫撤诉。2012年2月5日,心存不甘的刘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两个月便同居并登记结婚,无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只有三、四个月遂因原、被告吵架而分居,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被告未培养真挚的夫妻感情。
2009年12月原告提起诉讼离婚,因此前原告进行人流术,原告为此撤诉。现原告第二次诉讼离婚且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与被告无和好可能,其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认为再也难以挽留丈夫,同意离婚。
故原、被告间无夫妻感情之实。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但被告患有抑郁症,离婚后生活较困难,原告应对被告给予适当经济帮助。遂作出上述判决。
无心丈夫执意要离婚抑郁妻子放手获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无心丈夫执意要离婚 抑郁妻子放手获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