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是可以的(购房要在相应的区域之内):
1,这在宁波市公安局下发下《关于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
2,当事人可参照执行,也可以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二,《关于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公安分局,市局东钱湖、高新区、大榭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改善民生,决定于即日起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为确保购房落户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
二、适用时限
购房落户政策适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人员。对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符合购房落户申请条件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用对象
(一)在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落户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
(二)经人事部门核准调入到市区工作,并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引进人才;
(三)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四)在实施范围内的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落户条件
(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必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二)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申请人己实际居住;
(三)落户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系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应在该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申请购房落户时必须随父母一并迁入;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其中一人适用购房落户政策,其他共有人不再适用该政策。
五、受理审批
市区购房落户申请由各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受理,所属公安分局负责审批,如遇政策性疑问报市公安局核准。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之前本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公安局
20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