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补办,不用挂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补办身份证程序:
1、本地的,携带户口本去当地派出所即可。
2、异地办理的,以北京市为例如下:
申领人可以就近向工作地、暂住地任意一个户籍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一)申领人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二)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三)申领人领取证件时,需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