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销售商用混凝土可选择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提供运输则按照交通运输依3%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
从2014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将“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仍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运输费用与装卸费用,则分别按照11%和6%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