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到期前三个月内进行续交,在缴纳时需要提供行车证,车主身份证等证件。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除投保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