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原则上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不过如果你单位在你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还愿意为你支付产假工资,也是可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