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 )第三条第(四)项等规定,旅客进境每人携带香烟超过400支(2条)以上等情形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 )第三条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