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领用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建造,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分年抵扣,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即领用后第13个月,剩余40%可作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领用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建造时,将该原料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待13个月后进行抵扣。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自领用日起第13个月,按规定可将先前领用的原材料剩余40%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出,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进行进项税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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