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横道是禁止掉头的,否则将被处以200元罚款,扣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在允许掉头的地点设有掉头专用信号灯的,应当在绿灯期间掉头;未设有掉头信号灯的,但有相应的标志标明在红灯或者绿灯期间掉头的,应当按照标志的指示掉头;既无掉头专用信号灯,又无其他标志指示的,掉头时可不受信号灯限制,但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
具体规定如下:
1、在左转的路口掉头
属于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交通违章,罚款200元、记2分。
2、在直行车道路口掉头
属于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交通违章,罚款200元、记2分。
3、在中心线为实线路段掉头
属于违反禁止标线交通违章,罚款100元、记3分。
4、在人行横道、桥梁等路段掉头
属于在禁止掉头地点掉头的交通违章,罚款100元。
5、在无禁左标志路口,在信号灯为红灯时掉头
属于违反道路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章,罚款200元、记6分。
6、高速公路上掉头
属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行中心隔离设施不按规定掉头的交通违章,罚款200元,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