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限制:
(一)、任职资格限制
1、例如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被限制,评优评奖被限制,并且不得参与被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等;
2、限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转正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
3、限制其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或免去其职务;
4、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限制其担任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
(二)、准入资格限制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三)、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员占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四)从事特定行业或项日限制
1、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2、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4、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日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入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将履行入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子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子以撤销。
2、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4、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改善执行环境,对失信被执行人子以曝光。
(六)、特珠市场交易限制
1、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日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冻结、处置财产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率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失信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
3、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处置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涉违章建筑的不动产。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相关部门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率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入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随机抽查,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被执行人信息怎么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