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扩展资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道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①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的。
②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③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