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办护照的地方在哪里?什么车到?

2022-04-17 综合 77阅读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二、申请材料
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须知
下列人员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须出具单位意见
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按照管理权限由单位出具同意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申请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需出示军官证、部队政治部门同意办理意见函和军级以上批件方可在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的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在递交申请前须在我处照相室免费拍摄证件专用照片。
(一)护照首次申请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十年;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期护照。
办理时,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2、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普通护照失效,按首次申请办理,同时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二)护照换发申请
依据《护照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2007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换发新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2、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户口迁入北京后,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后方可签发新护照。
4、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如需换发,户籍在本市的申请人,
除按照本市居民首次申领护照所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6、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三)护照补发申请
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补发护照。
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由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须与原签发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
(四)护照变更加注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办理护照变更加注的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注:
(十八个公安分局受理以下业务:)
具有北京市户籍、未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军人、武警除外)的护照首次申请、换发申请和赴港澳旅游申请。(换发护照,护照是异地签发的除外)
1、首次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原护照已过期按首次申请办理,同时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2、申请换发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1)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
(2)护照签注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的
4、申请办理港澳旅游签注(包括港澳团队旅游“L”签注和个人旅游“G”签注):
(1)首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
(2)已持有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
(3)持外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已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过签注,需再次办理旅游签注手续的;
(4)港澳通行证过期、损坏、签注页已用满、有效期不足六个月及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申请旅游签注的同时办理证件换发申请;
(5)原港澳通行证已丢失的,申请旅游签注的同时办理证件补发。
下列申请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统一集中受理:
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军人、武警申请各类出国(境)证件及签注;外地公安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换发申请;本市居民持外地签发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在京首次申请港澳签注;护照补发及项目变更加注申请;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申请赴港澳台定居;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港澳台人员办理的各类签注和出入境手续;申请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属于分县局办理的业务,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不再办理)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
2、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东城分局、西城分局、崇文分局、宣武分局、朝阳分局、海淀分局、丰台分局、石景山分局、通州分局、顺义分局、昌平分局、大兴分局、门头沟分局、房山分局办证时限为7个工作日。怀柔分局、平谷分局、密云县局和延庆县局办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时限特殊说明:(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户口迁入北京后,如需办理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时限可延长;在境外丢失护照,待我处与驻外使领馆核实后方可办理,时限可延长。)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十五日内。
2、收费标准:人民币200元。加注:人民币20元。补发护照:人民币42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东城分局、西城分局、朝阳分局、海淀分局、崇文分局、宣武分局、丰台分局、通州分局、顺义分局、昌平分局、大兴分局、石景山分局、门头沟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怀柔分局、密云分局、延庆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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