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否享有婚假,产假,医疗期等待遇

2020-09-23 社会 125阅读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就成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

婚假、产假、医疗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从法理上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也应当享有。

但是,在现实的用工实际中,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婚假、产假、医疗期。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随时终止。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很难享受到婚假、产假等假期,劳动者只是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假、产假等待遇。既使工作中劳动者遇到需要休婚假、产假的时期,用人单位因有权随时终止,劳动者实际上也是享受不到的。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期较短,工作任务往往也是阶段性的,如果在这期间劳动者长时间休假,会中断工作,可能会影响工作的进度,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损失。在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享有上述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权益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不会让劳动者享有上述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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