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单位房屋,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将此部分销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