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提供支持。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1)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2)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3)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评审。
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3)评审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