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关于高校毕业生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相关的条文予以明文规范。实践中此类纠纷,法院通常适用民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劳动合同法解读》解释为“对于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可以看作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协议。
当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读也是非正式解释,在实践中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我个人认为高校毕业生所签的三方协议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本条看三方协议适用合同法规范有些牵强。但是司法实践的处理还是应当遵守。
综上,三方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短暂的过渡性协议,是为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预约,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2、由于三方协议的作用在于为了确保将来学生到指定的用人单位就业而所预先签订的一个就业意向协议书,是为了本协议正式劳动合同所签订而预设的,因此他不代表劳动关系的正式确立,他的作用在于学生到用人单位就业而终止,用人单位与学生的,劳动关系才开始确立。
3、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方协议的性质,因为既然是协议那么也必然带有合同的某种色彩存在,因此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个人认为应该是在该协议还在有效期内,即你还尚未到用人单位上班的期间,你违反该协议的约定,该协议中有约定关于违约的处理,那么你承担违约责任没有问题,而事实上你已经在用人单位上班并且处于试用期,那么自用工之日起,你与用人单位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均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了,那么在试用期间违反约定,自然不能适用三方协议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所约定的关于违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4、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既然在试用期内,是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因此个人认为用人单位要求你交违约金没有依据,处除非其有证据表明,你们签订了服务期的约定,为你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你违反服务期约定,其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