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计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计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交易的原始单据应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三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
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第四十五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