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屋有没有统一的交房标准

2020-10-29 家居 93阅读

精装修房屋没有统一的交房标准。

以成都为例: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都市2017-2020年底,全市新开工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除外)和保障性住房,中心城区成品住宅面积比例逐步达到100%,郊区市县成品住宅面积比例逐步达到80%;

2022年底,全市新开工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成品住宅面积比例达到100%,全面实现成都市住宅产品结构从清水房为主到成品住宅为主的根本转变。

根据成都新政规定,成都将推行成品住宅菜单式装修。开发企业应以菜单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样化的装修风格选择,满足个性化需求。成品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内的,菜单式装修方案不得少于2个;成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菜单式装修方案不得少于3个。

成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装修内容、质量标准和使用的部品部件品牌、型号及备选品牌、型号以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装修工程价格等内容。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成品住宅建设楼栋、单元、户型、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信息,菜单式装修的选择内容,采用的装修部品部件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采用的装修材料的质量及环保证明、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及开发企业当前的信用等级等信息。

扩展资料

精装修房屋交房标准以合同协议为准: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规定,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由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全装修商品房属于商品房的一种,其销售计价方式也应遵循上述规则。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价格应由出卖人、买受人协商议定并签订全装修合同(协议),其计价方式可与商品房计价方式保持一致。

出卖人、买受人签订全装修合同(协议)后,任何一方对计价方式提出异议并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需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如出卖人未按照全装修合同(协议)约定的标准交付,构成违约的,买受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争议处理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三年后南京超半数新房精装修交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捆绑精装修却没有明确的装修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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