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写代理权限
1、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辩护人应有权利,都属于律师代理权限,也是律师的责任,不需要在委托书中明确。
比如辩护人的以下权利: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等,对于公权力来讲这是律师的权利,而对于当事人来讲,也是律师的责任,作为辩护人就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2、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的制作要点:
1、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代的代理权限。
3、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
4、最后,应由委托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