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参考如下:
一、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后续费用待实施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确定必然会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误工费:依照误工时间与收入情况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误工时间,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准。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六、营养费: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七、残疾赔偿金
1、伤者六十周岁以下=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16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332元)×20年×10%×责任系数;
2、伤者六十周岁以上未满七十五周岁=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16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332元)×【20-(伤者实际年龄-60岁)年】×10%×责任系数;
3、伤者七十五周岁以上=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16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332元)×5年×10%×责任系数;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14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96元)标准×(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10%×责任系数×(1/抚养人总数);
2、被抚养人为成年人=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14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96元)标准×20年×10%×责任系数×(1/抚养人总数);
3、被抚养人为六十周岁以上成年人=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14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96元)标准×【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年】×10%×责任系数×(1/抚养人总数);
4、被抚养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成年人=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14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796元)标准×5年×10%×责任系数×(1/抚养人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明确标准。
说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以上年为主参考】
1、2013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16元;
2013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332元。
2、2013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814元;
2013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5796元。
3、责任系数:是指交通事故各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实践中以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会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予以细化,具体体现为一定的百分比。
4、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伤者发生事故时的户口性质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5、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视不同情况处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认之后,一方当事人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