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处以罚款,另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等处罚。
内容介绍: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对于处罚拒服兵役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晰条文。兵役法明确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拒服兵役者除受到经济处罚外,还会被取消入学资格,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出境手续,不能办理各种贷款业务,等等。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6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 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
2.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
3.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67条规定: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参考资料:法理并举处罚拒服兵役行为—中国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