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租房配租面积最大为80平方米,最小为35平方米。
1、根据《办法》第二十条,按照“谁建设,谁配租” 以及“配建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主体,即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2、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以及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3、企业投资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该单位组织实施配租;
4、市住建局介绍,配租面积标准直接关系到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水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左右;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左右;
5、三至四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
扩展资料: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家庭或个人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者医保,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特殊群体可不受社保累计缴费时间的限制。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已入住用人单位人才住房的除外;因承租家庭人口数增加,导致与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不一致的,承租家庭可以在租赁合同期间再次申请轮候公租房。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