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款是指预定责任限额,是原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各类保险业务,根据其危险程度、业务质量的好坏以及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预先确定的对每一危险单位自负的责任限额。这个责任限额,在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是以固定金额表示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安排,特别是巨灾风险的处理、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大小等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