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派费用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020-06-28 时事 73阅读

摊派费用,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摊派费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征收自定的费用。如向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绿化费、治安费、职工子女人学费、会议费、赞助费、集资费、捐献费等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企事业单位征调自定的劳役。如向企事业单位征用人力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农民征收不合理费用。如乡政府向农民非法征收广播收听费、家禽防疫费、农作物防治费等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向城镇居民征收自定费用。如城市建设费、煤气开发费等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法上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某项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实质上是对他们合法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尤其是有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乱摊派费用的情况下,仍实施摊派行为则是严重违法的。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依法缴纳税金外,依照《农业法》规定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其他费用。而上述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提取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其用途也规定明确。如有关行政机关额外要求农民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农民有权抵制,并提出控告。

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摊派费用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损害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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