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购买房屋部分属于违章建筑,原告请求解约并双倍返还定金
2013年10月27日,原告经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至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看房,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称该房屋“六复七”,七楼是合法配送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当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原告以人民币222万元的价格购买602室房屋,并支付了被告定金3万元。2013年11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602室房屋进行了“附有违法建筑”的登记。原告认为602室房屋附有违法建筑,无法进行交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收取的定金3万元中的1万元作为佣金支付给了中介公司,被告实际收到2万元。原告两次至现场看房,被告均明确告知搭建部分的情况,原告在2013年10月30日发给被告的手机短信也反映原告对此情况是明知的,原告不能以此作为解约的理由。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发给被告的短信中称贷款有风险,不愿意签订买卖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其贷款出现了问题。原告在被告答复不愿意解约后,为了不履行协议,向相关部门举报602室房屋上存在违法建筑,导致该房屋在2013年11月12日被作出“附有违法建筑”的登记。原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被告同意解除协议,但要求没收定金3万元。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返还定金
原告对602室房屋进行了实地看房,核实了房屋面积,对该房屋面积及布局应该是明知的,且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屋上并不存在“附有违法建筑”的登记,因此,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没有隐瞒、欺诈原告的行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约定,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即发送短信,告知被告其贷款有风险,拒绝签订合同,故原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不予准许。虽原告先构成违约,但602室房屋上“附有违法建筑”的登记,原、被告实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被告应将3万元定金返还给原告。
律师说法: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买房者如何维权
违章建筑,简单说就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的房屋是不可以买卖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据此,在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之前,若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当然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购买者来说,损失是可以得到弥补。根据我国《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购买者若不知道所购买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购买者为法律中的善意第三人,自然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则出卖人应当返还购买者已经缴纳的购房款,并赔偿自缴款次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反之,购买者对房屋的违法性可能是知晓的,具有过错,则其应该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