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是按月发放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月银行化发放低保金。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低保金发放情况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要一律实行低保金按月发放,坚决纠正每季度甚至每半年发放一次的不规范做法。凡压低水平发放和按低水平平均发放低保金的地方,一律视为克扣低保金;凡不能做到按月发放的地方,将一律视为拖欠低保金。
对于克扣、拖欠低保金的地方,一经发现,民政部将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严肃处理。
扩展资料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如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