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中对隐私权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

2020-06-20 社会 85阅读

我国民法中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立法无明文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间接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的缺陷是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于名誉权范围内,且仅列举宣扬隐私这一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适用侵权责任的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侵害患者隐私权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上述责任方式中,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适用。

对于恢复名誉及消除影响在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时适用,只会加深对患者的伤害。因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都是由法院先行审查,公开进行的,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受害人的受伤心灵非但没有得到丝毫抚慰,反而又一次遭到伤害。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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