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例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总交易金额120万元,应交纳增值税:
120万元÷(1+5%)×5%=5.714万元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例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五年非普通住房180平米(普通住房144平米以下)的住房对外出售,假设该住房购买时是540万元,现在按810万元对外销售,应交纳增值税:
(810-540)÷(1+5%)×5%=12.8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