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济南市社保局获悉,济南市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每月最低缴纳额为464.8元,最高缴纳额774.6元。
按照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济南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照社保缴费年度内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照济南市2013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月社会平均工资3873元为缴费基数。
济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缴费基数上限为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此次发布的政策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仍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有关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根据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基数。
对于目前缴费基数高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济南市社保局提醒,应尽快联系所在代征机构,在2015年1月份申报缴费前重新签订社会保险扣款协议,以免因缴费基数超限,耽误个体缴费的申报和扣款,从而形成缴费间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