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苏州已经实行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2、当事人购房入户的,符合本规定第5条相关内容的前提下,可以在网上申请后,再带上本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
3、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苏府办〔2010〕301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地域范围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户籍居民:
(一)在城镇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户;
(二)动迁安置在城镇和开发区的农户;
(三)实行“三置换”进城进镇的农户;
(四)城中村和失地的农户;
(五)符合城乡一体化规范要求的新型新农村建设的农户;
(六)其他具有进城进镇愿望的农户;
(七)以购买75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房(含存量房),申请跨市(指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下同)迁移户口的居民;
(八)婚迁、未成年子女跨市投靠;
(九)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跨市投靠;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准入的跨市迁移户口人员。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地办理制,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