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许可条件:申请人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4.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
申请材料:
(一)旅游或者因其他事务入境的外国人申请L签证
1.两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2.《临时住宿登记表》;
3.书面申请并附其它证明:(1)接待单位公函;(2)无接待单位,需提供能保证在青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3)在青治病者,需提供青岛地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4)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来青探亲的外国人申请L签证
1.两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2.公安机关确认的住宿登记;
3.在青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
4.外籍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5.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者,需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6.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需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需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三)外籍华人、华侨在青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
1.两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2.介绍信(居住地公安分局外事科出具);
3.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需提供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4.儿童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5.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需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需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四)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申请F签证
1.两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2.公安机关确认的住宿登记;
3.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五)在青任职或就业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
1.任职单位公函;
2.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交验正本)或者《外国专家证》复印件(交验正本);
3.两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4.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初次申请需提供健康证明;
5.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并附签证(Z);
6.业经工商局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局外事科介绍信(初次申请);
8.外国人随行家属还需提供任职或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需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高层次人才还需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投资者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持L、F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驻华常住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还需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11.持L、F签证入境的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还需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六)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变更、注销手续
1.工作单位变更的,需提交现公司申请、已变更过的《就业证》或《专家证》的复印件(验正本)、外国人居留许可、原单位离职证明、介绍信(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市局外事科出具);
2.护照号码变更的需提交单位申请、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许可;
3.现住址变更的需提交单位申请、住宿证明、外国人居留许可、介绍信(居住地公安分外事科出具)。
(七)外国人在青就读院校申请居留许可
1.两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2.持X签证入境者需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3.L、F签证入境者需提供JW201表或者JW202表,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4.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
(八)台湾居民与青岛居民结婚的配偶或在青购买房屋台湾居民办理暂住证
1.本人申请;
2.〈结婚证〉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均交验正本);
3.两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4.健康证明;
5.介绍信(由居住地公安分局外事科出具);
6.台湾“护照”复印件。
续办暂住手续应提交1,2,3项材料。
(九)青岛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办暂住证
1.书面申请;
2.其父母户籍证明复印件;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台湾“护照”复印件;
5.两寸照片1张;
6.出生证明;
7.介绍信(该人居住地所属区公安局外事科出具)。
(十)寄养在青的台湾儿童申办暂住手续
1.寄养儿童父母的寄养申请(寄养理由,指定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
2.寄养儿童的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寄养儿童台湾“护照”复印件;
4.两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5.寄养儿童父母身份证明复印件;
6.监护人或抚养人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7.监护人承担寄养儿童的保证书(必需经公证机关的公证);
8.介绍信(由居住地公安分局外事科出具)。
续办暂住需提供1,2,4,6项材料。
(十一)申领青岛市居住证
1.单位申请;
2.有效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验正本)(企业或办事处的法人或法人代表可不提供就业证);
3.《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国外定居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业经青岛市工商局年审);
5.健康证明;
6.两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
7.介绍信(企业所属公安分局外事科)。
延期《青岛市居住证》需提供1,2,3,4,6项材料和《居住证》.
(十二)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许可
1.属于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需提交:⑴个人申请;⑵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⑷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⑸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⑹营业执照、批准证书;⑺联合年检证明;⑻验资报告;⑼个人完税证明(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⑽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介绍信;⑾任职证明;⑿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或者实际到位资金20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材料(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⒀委托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法人机构代理申办手续的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的正本委托书,具体承办人需有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⒁填写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属于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需提交:⑴个人申请;⑵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⑷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⑸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⑹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⑺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⑻任职单位申请;⑼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⑽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⑾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介绍信;⑿委托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法人机构代理申办手续的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的正本委托书,具体承办人需有被委托机构的授权书;⒀《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