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整理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1. 票物不相符;
2. 全部联次非一次开具;
3. 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具;
4. 项目内容填写有误;
5. 涂改、字迹不清晰;
6. 其他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票样不相符的专用发票;
7.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8.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0.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11.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12.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1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4.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5. 票款不一致。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
21.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23.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24.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25. 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26. 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27. 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2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29.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3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