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公司一般不能通过限制分红的办法来对股东进行“制裁”等行为,因为同股同权是《公司法》的一个基本游戏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那么想通过股份分红的限制的唯一办法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为按照一定规则分得红利即可。
另外,股东在公司工作,必定有相应的公司职务,公司可以对相应职位的任职人员进行制裁,也就是说,如果两位股东除了分红以外还有费用报销、薪酬、年终奖等性质的收入,则可以在这方面考虑制裁。
2、股东权利,可简称为股东权,它是基于股东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而在法律上所确立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从股东参与公司事务方式的角度来讲,股东对公司作出反应以实现其利益也必不可少地要从这几个角度来做:即知情权、参与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监督公司经营者的权利,获取利益转让股份的权利,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的诉权等。 (一)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获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股东要作出转让自己财产所有权并取得股东身份的投资决定,要作出持有股份还是抛出股份或依法转让股份的决定,要作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何种反应的选择等,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股东掌握了足够地可供参考的并能据此作出判断的信息,即与公司有关的现在或未来的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发起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信状况,公司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及可能的变迁如资产重组,公司管理者的素质即管理水平,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公司经营运作的现实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