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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解析一、引言Private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financ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所以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而言,退出机制与其投资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