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个月,全国各地一连串的公务员“福利分房”事件,让大众舆论的神经持续紧绷。被点名及曝光的,包括农业部等中央部委,深圳和海口等特区城市,以及相对偏远的山东日照、陕西梅县和山西忻州。这些公务员因为在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配售过程中独享某种内部优先和优惠,而被认为是“与民争利”。这些事件,无一不成为迅速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自1998年“房改”以来,实物化的福利分房制度就已经寿终正寝。从中央机关部委到地方省市,也曾数度明令规范公务员的住房问题,反复强调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方向,应坚持货币化分配这一国际通行惯例。然而,近年来各地或明或暗地修建公务员住宅小区,秘而不宣地将保障房配售指标向财政供养人员倾斜,又使得福利分房变相地死灰复燃,出现回潮。
公务员住房问题极度敏感,公开场合讨论总要背负舆论风险。2008年地方两会期间,广东省政协委员唐永汉提交的《关于完善公务员住房保障制度的提案》就曾引发轩然大波。唐委员提出,房价飞涨已与工薪阶层收入不成比例,“自己单位的20位青年公务员中,买房的只有4人,还都是靠父母才付了首期”。“如果处理不好公务员住房问题,少数掌权者很可能铤而走险,以权谋私,孳生腐败”。唐建议集中建设一批青年公务员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并完善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公务员住房消费能力。
本是就事论事,却遭到意想不到的抨击。有人指出:公务员出身的唐委员不问民间疾苦,只替自己人说话,是“天外来客”。
有此教训,合理解决公务员住房问题,成了一个政府和专家都“避之唯恐不及”的话题。于是,问题在桌面上得不到解决,私下里便催生了一桩接一桩的“黑灯操作”。一些地方政府“只做不说”。及至被舆论揪出,又一场哗然在所难免。
然而,公务员的住房需求当真就不能提吗?这似乎是一个不应遮掩的命题:所有公民都应当享受适当的住房权利,其中也包括公务员。公务员是受社会委托维护公共利益的职业群体,这个群体的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稳定和最大化。从道义上说,给予公务员岗位对应的住房保障,是有必要的。
仔细分析,当前各地爆出的公务员住房“黑灯”现象的背后,实际上是一些悬而未决的社会矛盾。
首先是住房保障建设速度迟缓、覆盖范围过窄的问题。虽然各地政府自2007年开始纷纷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力度,但至今仍停留在规划数字层面,真正现实配售的保障房仍旧杯水车薪。尤其是在有些城市住房保障缺口严重的情况下,公务员却能优先、优惠解决,怎能不成为民怨沸腾的发泄口?
其次是收入分配改革问题。从2004年起,我国各级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制度。在简化工资之外的补贴、津贴和奖金等隐性收入的同时,强调“同级别同薪酬”的原则(俗称“三五八零”工资制度)。然而近年来,公务员工资的动态调整滞后于市场变化,与房价水平存在巨大现实差距。这是不是公务员谋求不正当住房福利的诱因之一?
因而,要解决公务员住房“乱象”,亟待强化公务员“阳光住房”制度。统一给公务员住房福利保障,定规矩、立标准、划权责;对于过去曾经明令的某些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原则及方向(比如货币化的原则),有必要再次重申;对已构成事实僭越者,应杀一儆百。
建立公务员“阳光住房”制度,核心在于明确其住房保障的福利标准。可以参考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强调公务员住房福利以“适中”为宜,控制于社会中等水平位置,坚决废除超出社会其他群体的“超国民待遇”。
具体来说,在我国当前暴露出的公务员住房制度缺陷中,“先占先得”的潜规则要坚决抵制,“4室2厅超豪华经适房”的过度保障、超标保障现象,更应该被严厉禁绝。
此外,还有合理建议是否可以考虑?比如,集中建设只租不售的青年公务员公寓,相对于容易被“低价内销”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这种住房形式少了“寻租”的空间,既能解决公务员的住的问题,又能由国家控制产权,使用权在公务员内部充分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