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广发卡种类
1.广发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及双币卡。
2.广发卡按卡片类型可以分为转账卡和信用卡;转账卡需存入备用金以备使用。
第二条:广发卡申请
1.申请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可同时向银行申领附属卡,一张主卡最多不超过两张附属卡。附属卡交易将记入主卡账户,主卡及附属卡客户须对广发卡账户中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客户应按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详细、有效的资料。银行有权向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内的任何有关方面咨询、收集、取得、持有、使用任何与客户财产和资信状况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客户填写的申请文件及附随文件,不论广发卡申请是否获得批核,将由银行保留,银行没有退还的义务。银行承诺对上述客户资料保密。
4.本协议存续过程中,上述资料如有变更,客户应及时通知银行申请修改。因客户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修改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5.本协议存续过程中,银行有权随时向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内的有关方面复查有关资料,以确定客户的资信状况.
6.银行有权根据资信状况调查或案件调查的需要,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银行亦有权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向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内的上述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批核及信用额度评估
1.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发卡及授予信用额度的大小。根据客户资信状况,银行亦有权决定客户是否需交存保证金及保证金数额。
2.广发卡及其承载的信用额度在任何时候都是银行财产,银行有权根据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随时决定冻结、取消、终止卡片及提供的服务,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3.银行作出上述决定可酌情告知客户原因,但没有通知或向客户说明理由的义务,银行不需承担因此对客户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广发卡的使用
1.客户取得广发卡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文件上的签名及使用广发卡的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客户需要更改签名式样,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申请,经银行确认并办理更换卡手续后生效。
2.广发卡只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承诺不以转借、出租、质押或任何其它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如客户以任何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外,银行并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收取最高人民币一千元的罚金。
3.一切广发卡交易须获银行许可,银行有权保留该许可权。
4.客户与商户等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广发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不得以退还使用广发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银行索取退款。
5.广发卡密码包括自动柜员机、网上银行密码等,客户须参照广发卡用户手册说明,及时对上述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客户须妥善保管上述密码,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交易或发出的指令,均由客户负责。
6.客户使用广发卡,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广发卡保管及挂失
1.客户应对广发卡视同现金保管,防止卡片丢失、被盗或被冒用。
2.客户须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它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如广发卡丢失、被盗或被冒用,客户应立即致电银行申请挂失,经银行确认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后,客户不必为此后的广发卡交易负责,由客户本人进行的交易除外。
3.对于广发卡丢失或失窃后在挂失前48小时以内发生的被盗用损失,客户可向银行申请补偿,保障范围不包括ATM、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经审核属实,银行在相应卡类的保障限额内给予补偿。在挂失前48小时之前被盗用的损失,由客户自行负责,客户不得拒偿因此产生的债务。
4.如客户取回丢失或被盗的广发卡,在未申请重制新卡前,可申请取消挂失,经银行确认后生效。客户不得使用已挂失的广发卡,否则,须承担银行因此蒙受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广发卡更新及更换
1.客户同意,如在原广发卡到期至少一个月前没有通知银行终止用卡并办理注销手续,即表示客户要求继续用卡,银行将制作更新卡并发给客户。若客户在此后申请终止用卡或注销,需交纳制卡工本费。
2.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向客户发放更新卡以取代其过期卡,有权决定是否向客户更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问题的卡。
第七条:存款利息
1.银行对信用卡账户中的备用金不计付利息。
2.转账卡账户中的备用金按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逐日累积计算利息,每年定期入账,利息税由银行代扣代缴。
3.保证金的存期与广发卡有效期一致,银行按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账户对账单及对账单地址
1.对非静止状态的广发卡,银行将每月定期向客户发出对账单。对账单将列明上期至本期账单日之间所有入账的交易、当期还款到期日、当期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及其它有关信息。
2.对账单地址以客户向银行提供的地址为准。如客户未能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银行查询。客户不得以收不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任何费用。
3.客户应及时、认真核实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入账日起四十日内提出,否则视同客户已认可全部交易。
4.银行为客户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投诉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向银行提供与争端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九条:还款
1.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缴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欠款。
2.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金额还清为止,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向本行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
3.客户可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的10%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
4.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
5.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指上一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账单日止)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
6.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等)、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7.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 ,如交易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及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银行将对持卡人在境外发生货币转换的国际交易(国际交易是指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清算网络完成的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外汇兑换手续费。
8.对于因广发卡外币账户项下交易透支而形成的外汇欠款和境外透支提现,客户可以购汇还款。购汇还款汇率按银行当天公布的“现汇现钞卖出价”执行。
9.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客户,须在还款到期日前两天起确保指定的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由客户承担。
10.转账卡不允许透支。如发生透支,银行将自透支日起对透支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逐日计收利息。
第十条:欠款催收及抵欠
1.如客户因未按时缴付欠款产生延滞,或未能于银行指定的日期内清还所有欠款,或有欺诈、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银行有权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的必要措施进行敦促或催收。
2.银行有权授权或委托有关法律事务机构追讨欠款;有权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上述不良行为、且情况严重的客户名单。
3.银行有权以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其它账户中的任何资金清偿其广发卡欠款。如这些账户币种与欠款的广发卡账户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广东发展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银行亦有权以客户在银行的其它抵押物、质押物清偿其广发卡欠款。
4.银行采取上述措施不需事先通知客户,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费、律师费等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广发卡注销
1.注销广发卡须提前三十天申请。客户申请注销时必须清偿所有欠款;如客户与商户间以定期扣款形式进行交易,商户据此从广发卡中定期扣收费用的,申请注销前必须先与商户终止通过广发卡定期扣款的协议,否则,银行有权向客户追偿广发卡注销后产生的款项。
2.如客户已清偿所有欠款,注销将在申请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注销生效后,客户可提取保证金及备用金余额。
3.注销生效后,客户应及时提取保证金及备用金,办理清账手续。客户授权银行,如注销生效后第六个月广发卡项下仍有备用金余额,银行从注销后第六个月起收取账户管理费,直至广发卡备用金余额为零。账户管理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二条:其它
1.客户办理注销、更换、更新卡或卡类转换后,原广发卡已过有效期的,由客户将卡片从中间剪成两半破坏磁条后自行销毁;由于客户没有正确销毁卡片而导致卡片被盗用、被冒用等损失由客户承担。
2.客户应按银行规定缴交年费,新开卡客户免首年年费,刷卡消费6次免次年或以上滚动免次年年费,旧客户刷卡消费6次免次年或以上滚动免次年年费优惠(白金卡、公司卡、商务卡、转账卡除外),刷卡消费不包括提现、转账、调整类和还款类交易;刷卡次数针对每张卡片计算,主附卡分别计算。更新卡、更换卡,旧卡和新卡刷卡次数累积计算,报失重制卡只累积最后两张卡片的刷卡次数,卡类转换新旧卡分开累积交易次数。
3.客户如需委托他人代办业务,须出具委托授权书,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由受托人携带客户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该委托授权书办理。客户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须与预留的签名式样一致。银行保留要求部分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的权利。
4.银行向主卡客户发出有关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客户。主卡客户有义务知会其附属卡持卡人。
5.客户向银行提供的亲属及联络人无需为客户的广发卡账户欠款承担偿还责任,除非该亲属及联络人同时为同一信用卡账户下的持卡人或保证人。
6.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勿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客户不得以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协议双方即因此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约束。签署包括客户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文件、领卡确认文件或其它援引本协议内容的文件上的签署。
2.银行某些品种的信用卡、优惠计划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若与本协议条款有任何抵触,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3.《广发卡费率表》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广发卡费率表》将列明各种收费标准,以银行最新公布的为准。
4.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期限等的调整。修改后的内容如对客户加重责任或增加新的义务和责任,银行将事先于新内容生效前至少三十日公布,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注销卡片。
5.本协议解释权属于广东发展银行。
6.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未尽事宜依据行业惯例和广东发展银行业务规定办理。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客户确认已全部阅读并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未明了之处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