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进行兵役登记是每个公民神圣的责任和义务
兵役登记是兵员征集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影响着兵员征集质量和部队战斗力水平的提升。《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从法律上对公民兵役登记做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网上登记如果只进行兵役登记,今年不想参军,在兵役登记最后一栏选择“只进行兵役登记,申请2017年度缓征”,登记完成后下载打印兵役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交本人所在乡镇武装部,即可办理《公民兵役证》。
兵役登记,是适龄青年的登记,是有义务服役的青年的登记,是一种情况的调查,而报名,则是应服役青年正式报名去当兵。登记了,就让有关部门知道或掌握了你的情况,到正式征兵工作开始,你还要去进行报名、政审、体检等一系列征兵过程。最后,经审批通过,才能正式当上兵。
部分地区对逃避兵役登记的处罚:
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固定制工人,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对城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
(三)对农村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开具招工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安排其进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四)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五)对当年被招工、招干、招生的青年,招收单位应取消其录取资格,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
对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人员的处罚,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请劳动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同系统或同地区当年入伍的义务兵人均年优待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任何学校不得录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录用。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保家卫国,人人有责”——这个责,既是道义上的担当,更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