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满分为 12 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一、实习期间《机动车驾驶证》扣分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
1.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 12 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 6 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 6 分以上但未达到 12 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二、通过实习期后《机动车驾驶证》扣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2.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 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 12 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 2 次以上达到 12 分的,除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 12 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三、温馨提示
驾驶人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积分查询
四、补充说明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有五种不同情况,一次可记 1 分、 2 分、 3 分、 6 分或 12 分
详情见可点击下载查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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