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企业上报
销售流向信息的通知
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用户:
为落实《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生产企业上报销售流向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统一安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符合“标准工程单位”信息库要求。自即日起,对于产品最终用户所处地区为山东省烟台市、浙江省杭州市、北京市丰台区的信息上报,生产企业须在消防身份信息管理系统中选择已有的“标准工程单位”名称,不得使用企业自行建立的工程单位名称。除上述三个地区外的,仍按照原要求申报;
二、涉及产品最终用户为上述三个地区的获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一的要求严格执行。上报方法为:选择系统中的“产品信息管理”-“最终用户信息上报”-在“工程单位名称”处选择工程类型为“标准”;
三、有关消防产品身份信息上传工作的疑难问题,请联系我中心公共信息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