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已经超过5000元会坐牢的。
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诉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所述行为符合第二款的描述,应立案追诉。
扩展资料: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对比和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况,就在于这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1、客体
(1)故意毁坏财物罪:公私财产所有权
(2)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
(1)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2)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主体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
(2)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一般
4、主观方面
(1)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
(2)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故意
仅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侵犯财产型的寻衅滋事罪之间几乎没有不同。
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区分了两个量刑档次。
故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在数额或情节上达到某种程度,为了贯彻罪责刑向适应的原则,应该将其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数额不是很大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都应该定为寻衅滋事罪。单纯从数额和情节上区分这两罪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区分两者的关键应该在于犯罪的对象和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