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章关于实名举报的答复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八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二、明确几个认识
1、根据上述规定,实名举报的,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2、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3、这里答复,是指举报中心的回复。
事实上,真正查办案件是反贪、反渎部门,因此一个举报线索,真正要成为一个案件,还是很复杂的,首先要展开初查。具备立案条件的,才能真正启动侦查程序。
4、最高检对实名举报的要求是:1、优先办理;2、必有回复;3、应当及时。在时间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但各省也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在我们江苏省检察机关,要求对实名举报应当在2个月内回复,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这个回复是指初查后的结果,含是否立案?若不立案,则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等。
至于启动初查的,按实践操作,侦查人员是一定会找你了解情况。
至于你对答复是否满意,这是另外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