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属于地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级别相当于乡级行政区。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隐困衡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灶做的管辖区域相同。
扩展资料:
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乡镇政府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二者治理能力是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镇改街道办事处有着与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政府相似的特征,但是又有别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处于城市基层管理第一线,是连接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是国家行政权力与基层社会互动的枢纽平台,街道位于基层行政机关末端和基层尺好社会建设顶端之间。
在末端与顶端的连接处起着衔接转承的作用,同时街道在社区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镇改街道进程中原农村地区的基层社会转变为城市街道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也由政府性质转变为派出机关性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