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不能清偿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查封)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法院对该合伙的人个人债务作出判决后,该合伙人没有其他财产能够用于偿还债务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在强制执行该财产份额时,需要先行通知其他合伙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根据情况,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